天降老板头衔,“喜获”百万债务?“教科书式”应对!| 青法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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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知情的情况下
小丽和晓峰
成为B公司的股东
惹上债务
这一切
要从丢失居民身份证说起
案情回放
小丽和晓峰突然接到法院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他们成为了一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的被告。
B公司欠付A公司的货款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后,B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在执行过程中,A公司发现B公司的登记股东存在抽逃、协助抽逃出资的行为。小丽和晓峰作为B公司的登记股东,在其协助抽逃出资290万元的本息范围内,对B公司应付货款中A公司未获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补充赔偿责任。
2009年12月,两人当时是情侣,准备一起从上海搬至江苏省南京市,搬家时两人的居民身份证不慎遗失。后来,两人分别回当地及时补办了身份证。
两人不清楚是如何被冒名登记为B公司的股东,一直都不知道B公司的存在,也从未参与该公司经营管理。直到2018年,小丽偶然发现两人被冒名登记为B公司的股东,才告诉了晓峰。因担心法律风险,小丽找到一家代办公司,前往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了B公司的注销手续。在B公司工商内档中,只有注销材料上的签名系小丽本人所签,其余签名均是他人冒签,而工商内档材料中所有晓峰的签名都不是本人所签。另外,办理注销时,因无B公司的公章、证照等,故采取报纸公告的方式办理的注销。
证据证明
小丽和晓峰为证明其陈述,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
01
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丢失补领手续材料,证明在B公司设立前,两人均遗失过身份证并回当地派出所补办身份证的事实。
02
两笔付款的凭证,证明其知晓自身被冒名登记为股东后,担心法律风险,找代办公司办理B公司的注销事宜并为此支付1万元的事实。
03
晓峰和本案另一被告,即B公司另一股东小李的录音材料,证明本案立案后,被告小李找晓峰伪造业务往来合同,晓峰报警处理的事实。
04
B公司账户自开户日起至销户日止的全部银行交易明细,证明B公司与小丽和晓峰不存在任何交易往来的事实。
法院认为
经审理,小丽和晓峰已提供初步证据予以证明,加之其陈述的事实与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虽尚不足以达到完全排除其他可能性的证明程度,但出于其待证事实主要为“被冒名、不知道B公司、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等消极事实以及举证难度、举证能力的考虑,不宜对两被告施加更高的举证义务。综合考量本案案情、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等因素,法院最终认定小丽和晓峰系被冒名登记的股东,均无需向原告A公司承担任何责任。
法官提示
登记股东若确有证据证明其系被冒名登记为股东,而其对此一无所知,且从未有成为该公司股东的意思表示,则可依法主张其并非公司股东。公司债权人请求被冒名登记的股东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小丽和晓峰在发现其身份证遗失后,开展了“教科书式”的应对措施:1.及时向公安机关办理了身份证丢失补领手续;2.在得知自己成为被冒名股东后,并未采取不闻不问的做法;3.在被其他股东要求串通作假时,没有理睬并及时录音报警;4.留存相关证据,积极应对法院诉讼。
身份证件非常重要,一定要妥善保管好!
(文中所涉名称均为化名)
撰稿 | 唐诗婕
主审法官 | 陈畑畑
编辑 | 崔缤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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